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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戴淑芳/台北報導
為預防缺藥潮,影響民眾醫療權益,食藥署公告,持有列屬必要藥品的許可證廠商,如遇藥品供應不足之虞時,應依在 ?6個月前通報,以備預為因應,避見藥品供應不足問題,若未及時通報者,最高可罰 ?30萬元。
藥品供應短缺,恐導致醫療院所一時無藥可用等相關議題,已成為各國公共衛生重要議題,各國也逐步建置相關預警通報系統及相關措施因應。
食藥署 ?104年 ?12月 ?2日藥事法修訂後, ?7月 ?11日公告「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」,規範必要藥品短缺的通報、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、輸入申請條件、審查程序、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。
依據新辦法,藥商持有經公告為必要藥品的許可證,如有無法繼續製造、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,應至少於 ?6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,若因天災等原因導致缺藥,則要在事發後 ?30天內補通報。
食藥署表示,我國並未發生過真正缺藥危機,但過去曾發生過藥廠或進口商因市場或原料短缺等原因,臨時決定停止進口或製造藥品,導致醫療院所必須要緊急調藥的情況,但透過通報協調平台,得核准專案製造或輸入,以解決藥品供應不足問題。
食藥署強調,藉由強化廠商預先通報機制,以備及早掌握,防範未然,達到減緩藥品短缺的發生,特別是醫療臨床上不可替代的必要藥品,建立預先通報機制,對民眾用藥安全及權益更為重要。
食藥署表示,目前已與臨床相關藥學會、醫學會共同評估,預計年底公布必要藥品清單,屆時若有藥商未通報,針對初犯者將予以公布藥商名單,至於屢犯不聽者,更可以開罰 ?6萬到 ?30萬元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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